女教师“职称投票案”二审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她犯了方向性错误

近日,某地女教师“职称投票案”二审结果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女教师颇感到意外,表示不服,还将申诉到省高院。

其实,在笔者看来,女教师二审败诉,是法理之中的事,这是因为她一开始就犯了方向性错误,如果沿着这个错误方向上继续走下去——再申诉到省高院,最后仍免不了败诉的结局。

笔者同情女教师的遭遇,敬佩女教师的执着,但凭良心说话,在这里,笔者不得不劝女教师,如果不是想当网红,真是为自己讨公道,那当认清方向,走对道路——女教师最终的目的是什么?要想职称?还是想告倒教育局?

首先,女教师状告教育局的理由是“行政不作为”。其律师表示,“我们坚定,区教育局对x老师的上诉没有在规定的30内做出处理,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行政不履行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不是律师,对法律没有做过深入研究,但在这里不禁想问一下该律师,此前教育局对该事件的调查与答复不算处理吗?女教师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次申诉却又没有提供新证据,教育局需要再次调查、再次答复吗?如果按照该律师的逻辑,第一次答复只算作对女教师第一次申诉的“行政作为”,第二次还要再次调查,再次答复;女教师仍不满意,提出第三次申诉,教育局仍要重复前面的“故事”;女教师还不满意,又提出第四次,第五次…第N次,那么教育局就要陪着女教师一直“玩”下去才算“作为”了吗?

就像现在,一审不服再上诉,二审不服再申诉,只要结果不合吾意,我就永远不服,永远申诉下去……

或许,按照律师的逻辑,这样做是合法的,法院也会受理、审理、判决,但请问:这合乎“法律”的本意与初心吗?而且最为关键的是,你真的有法律依据能“确认”女教师赢得申诉吗?所有的法官难道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都错了吗?法律的最终解释权难道在你这个律师手里吗?

其次,女教师如果最终的目的是为自己的职称求公平,那么,法院讲得明白,“这个问题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女教师申诉赢了,“职称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教育局去解决。因此,女教师现在到法院寻求公平,实在是找错了庙门,除了给律师增加业务、给法院增加负担外,对自己的职称毫无意义。

再次,女教师的律师说现在起诉教育局依据的是《教师法》第三十九条,那么我们看一下这个“第三十九条"原文是怎样写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这里,《教师法》明确规定了:第一,教师合法权益如果受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也就是教育局)申诉;如果合法权益受到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比如教育局)侵害,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里面哪里讲到可以告到法院呢?

实在不知道女教师的这个律师读的是哪国的《教师法》,也不知道女教师自己是否读过《教师法》。所以,女教师一审败诉,二审再败诉,不是意料之外,而是法理之中。

女教师面对二审判决结果落泪,如果不是在为博公众眼球、为网红吸粉在逢场作戏,如果真的在职称评聘中遭遇不公,如果真想还原事情真相、为自己讨一个公平,就不该再相信律师的花言巧语,而应该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向学校、教育局或政府提起申诉!

否则,就算再上诉到一百次、一千次、一万次,也无济于事!

(作者:李玉柱,本文为 平湖一柱 原创作品,欢迎指导,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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