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影落雪
5月1日中午12点10分,东莞影院。某场电影放映结束后,一名“熊孩子”走到屏幕前,对屏幕连续五次拳打脚踢,造成荧幕损坏。该行为曝光后,网络评价如云,或云孩子之过,或曰家长之失,或言影院管理之缺。
其一,影院之过?
有人说,影院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影院管理缺失。要么将荧幕提到一定高度,让熊孩子够不着;要么派专人对荧幕进行安保,像守护“珍宝馆”一般,丝毫不得懈怠;至少,得在荧幕前立一个“警示牌”,写上“放映重地,‘熊孩子’不得靠近”,再加上“违者必究”云云。影院,属公共场所,荧幕与影院的座椅一样,属于普通的公共设施,无需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你见过影院专门派人保护那些座椅?或者在座椅上写上“小心轻坐,损坏赔偿”的字样?无论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损害赔偿,天经地义,合情合理也合法。所以,这里没必要和稀泥,没必要遇事就“各打五十大板”以显示处理“公允”——一句话,影院“零责”。
其二,“熊孩子”之过?
一顿踢打,确实是“熊孩子”的行为;荧幕损坏,也确实是“熊孩子”的“杰作”。荧幕损坏的后果是由“熊孩子”直接造成的。“熊孩子”虽有过,但依据《民法典》规定,“熊孩子”不能承担这样的法律后果,因为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三,家长之过?
尽管损坏荧幕的行为是“熊孩子”作出的,但损害赔偿责任则由“熊孩子”的家长承担,因为家长是“熊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里说,家长已经作出了相应赔偿,但这并不能将此事画一个圆满的句号。“熊孩子”的家长除了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之外,还必须自我反思——未对“熊孩子”履行“教育”与“监护”义务,至少是“履行不力”。
一是教育义务。
“熊孩子”并非一生下来就“熊”,多是父母放任、纵容的结果。所以,无论是“龙子”,还是“凤女”,家长都有“教育”的义务,包括养成好习惯,遵守规则和礼仪等。孩子还小,不是借口,孔融三岁让梨,黄香九岁温席,传统教育使然。
二是监护义务。
作为“监护人”,不仅要“护”,更要“监”。监督和管理是“重头戏”。“熊孩子”离开座位跑到荧幕前,家长不知哪里去了;“熊孩子”对着荧幕又踢又打,家长还是不见踪影——带着一个几岁的孩子出来,竟如“放散牛”一般。是对孩子“放心”?显然不是!是对孩子“放任”?应该是!不仅是“放任”,还有“放纵”。放纵久了,就会变成“放肆”——然后,就上演了之前的一幕。
所谓“不教而诛”——教,是责任,是义务。否则,就会“熊一对”,让自己变成“熊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