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王是北京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自家孩子今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去国外读几年书,原大学继续保留其学籍。请问孩子在国外读书期间老王能否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3月)》第1问“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综上,老王子女参加“跨校联合培养”到国外读书期间,原大学继续保留其学籍,老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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