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不可随意取名,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新规范

高校不可随意取名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新规范

在提到高校的名字时,不同批次、不同地区的高校在取名上也是有很大不同的,例如,有的学校是某某大学,而有的学校是某某学院;有的学校被冠上了省名,有的学校以省会城市名称来冠名,有的学校则以地区名称来取名。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发布了高校命名新规范。

在《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中有强调,高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

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另外,《暂行办法》中也规定,未经授权,高校命名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新成立高校的命名、现有高校的更名、合并院校的重新命名等将遵循最新规范。

在“能否使用个人名称命名高校”这一问题上,《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同时,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经使用过的名称,以免混淆。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最后,高等学校应该保持名称稳定,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人口的增多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大,使得社会对于高校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这就促使越来越多的各批次高校注册并出现,防止高校重名、同时令各高校命名规范化是亟待解决的教育事项。

教育部这一举措的颁定,是综合考虑后的结果,对于教育事业的规范化和批次的区分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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