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权,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1﹞1号)要求,现就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各县区教育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全力化解义务教育大班额、大校额,确保起始年级无大班额现象。
(二)落实责任,保障入学。各县区要确保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少年“一个不少”入学,积极接纳特殊儿童少年入学。要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控辍台帐,落实保学举措,强化动态监管,提高工作成效。要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三)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原则实施幼儿园服务区制度,组织幼儿园规范自主招生,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小区幼儿就近入园需求,严禁“无证园”招生。要遵循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合法固定房产(或不动产权)相一致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以道路、河流、桥梁等为参照,相对就近为公办学校划分或调整施教区。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争抢生源;不得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入学依据和以“国际班”“课程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二、招生对象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须招收适龄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幼儿入园小班须年满3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须年满4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须年满5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小学一年级必须招收年满6周岁儿童(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入学。初中一年级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复读生。
三、招生时间
全市适龄幼儿入园的报名时间由县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本着方便家长原则自主确定。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7月初统一时间开始招生,8月1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8月底前完成新生入学报到和阳光分班工作。各县区教育部门在9月15日前将新生注册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核,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四、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幼儿园发布的招生方案,凭家庭户口簿、预防接种证、入园健康检查表等登记报名入园。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指导幼儿园结合办园实际做好适龄残疾幼儿入园工作;要指导幼儿园及时填报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籍管理,要严禁已关闭的无证园和临时看护点招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1.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入学。须遵循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和房产(或不动产权)证明相一致原则,并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内进行网上信息登记。户口簿、房产(不动产权)证等登记办理时间原则上在6月30日前。
网上信息登记后依照学校要求携带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进行现场确认。入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因身体方面问题确需延缓入学的,必须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进行核验备案。所有小学应提前将本校毕业生名册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报送属地教育部门核查备案。
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应在7月3—10日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能兼报,民办学校只能选报一所。所有学校在公开招生政策要求、施教区范围、报名办法和程序同时,要积极宣传和指导学生、家长注册与使用网上报名系统(具体操作指南另行发布)。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县区教育部门要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拥有一个公办学校学位。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的父母须携带家庭户口簿、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和与居住证住址相符并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以及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承办合同、营业执照等),按照流入地教育部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信息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教育部门依据区域内学校规模与班额实际统筹安排。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可对居住证办理年限等入学条件从严提出要求,或根据学位余缺情况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录。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教育部门根据办学规模、师资及硬件条件等为区域内每所民办学校下达招生计划。所有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照招生政策、计划和纪律要求,规范制定招生简章(方案),明确招生计划、时间安排、报名与录取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提前组织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测试测评面试和面谈、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所有民办学校必须将招生简章以及宣传方案等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7月3—10日开始与公办学校一样接受适龄学生和家长预报名登记。预报名人数未超计划的要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人数超过计划的,必须对所有预报名学生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满足本校小学学籍(从2022年起须有本校小学三年以上学籍)学生直升初中部需求后,仍有缺额且预报名数超缺额数的,须对所有预报名学生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工作由属地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督导、监察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和监督,并全程录像。民办学校电脑派位未被录取和被录取又放弃的,均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实际状况和家长意愿制定教育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位。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各县区要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及远程教育为补充的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五)政策性入学
1.烈士、优抚人员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连公局〔2018〕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驻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警察等,其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给与优先安排。
2.现役军人等子女。根据《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连政联﹝2015﹞1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24号)等,凡符合规定的驻连部队军人、救援消防人员等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连云港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等要求,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评价分类办法(试行)》规定的“C类”及以上和博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由市组织人才部门依照《连云港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办理流程》审核并公示后,其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五、招生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入学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招生组织领导,落实招生主体责任。要全面、准确领会国家、省市有关招生工作新政策、新要求,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形式,消除盲点。要积极开展招生政策宣讲、咨询活动,全面推行信息公开,认真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让招生政策大众知晓、家长理解、社会支持,努力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全面、周到、热情服务。
(三)严肃招生纪律。各县区、学校要从严落实《严禁中小学、职业学校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连委教〔2017〕6号),对招生过程中出现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追究责任。根据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违规招生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要确保新生录取、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夯实责任,对招生计划、过程、结果等实施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畅通举报渠道,调查处理各类申诉、投诉和举报。要健全应急机制,完善突发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持续推进违规办学行为工作督查和专项治理,要监督指导民办学校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坚决查处一切与入学挂钩的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1日
编辑丨刘敏
审核丨段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