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了《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柳州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通知》强调: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幼儿园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
《通知》规定,
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分两步进行调整。
2021年秋季学期起进行第一步调整:城市自治区级示范园550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440元/人·月,城市普通园385元/人·月,乡镇自治区级示范园385元/人·月、乡镇市级示范园308元/人·月、乡镇普通园270元/人·月。
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第二步调整:城市自治区级示范园700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560元/人·月,城市普通园490元/人·月,乡镇自治区级示范园490元/人·月、乡镇市级示范园392元/人·月、乡镇普通园343元/人·月。
此外,对镇中心区以下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每月最高按250元收取。
幼儿园全托班可向家长收取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通知》明确两方面政策,
一是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收取方式和退费计算方法。保教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住宿费。二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特困救助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对象的保教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持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政策解答
十问十答解读柳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政策
Q1: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A:
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在2010年的政策制定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不断提高,现阶段我市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及收费政策已难以维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教学条件得不到改善,教师培训无法保证,教师待遇低师资不稳定等问题日益凸显,制约了幼儿园办学质量的提升。因此,根据国家有关学前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办学成本的要求,通过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有效保障我市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和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柳发〔2019〕18 号)要求,到2020年我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根据市教育局以2020年招生数据测算,2020年我市学前教育培养成本总开支约为2019年的2.3倍,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财政无法承担。为此,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我市公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确定为政府和学生家长各分担50%,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财政局、教育局据此调整收费标准,从而可以有效缓解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压力,并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用于加快发展城镇公办幼儿园、持续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模,以扭转当前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偏低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让更多适龄幼儿能够享受更加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
Q2: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A:
主要的政策依据文件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8号)、《柳州市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确定柳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的函》(柳教函〔2020〕170号)。
Q3:幼儿园可收取哪些费用?
A:
《通知》明确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课本费。
Q4: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A:
《通知》明确,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类别和等级管理,分两步进行调整。2021年秋季学期起进行第一步调整:城市自治区级示范园550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440元/人·月,城市普通园385元/人·月;乡镇自治区级示范园385元/人·月、乡镇市级示范园308元/人·月、乡镇普通园270元/人·月。
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第二步调整:城市自治区级示范园700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560元/人·月,城市普通园490元/人·月;乡镇自治区级示范园490元/人·月、乡镇市级示范园392元/人·月、乡镇普通园343元/人·月。
第一、第二步调整确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通知》确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通知》还明确幼儿园伙食费应据实结算。
同时,综合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异,对镇中心区以下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规定每月最高按250元收取。
Q5:对幼儿园开设的婴托班和全托班、以及幼儿园在寒暑假向幼儿开放的怎样收费?
A:
对托幼一体的婴托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级同类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幼儿园全托班可向家长收取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
Q6:本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是否征求了社会意见?
A:
2019年经市教育局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在走访调查、成本监审、部门会商研究、参考自治区方案及比较南宁市等区内部分城市调价方案等基础上,起草了调整收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随后通过发函征求政府部门意见、召开现场征求意见会(参加人为各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幼儿园、幼儿家长、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官网及微信公号面向社会公示等多种渠道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集中在“调价幅度和梯度过大,建议分步实施缓解群众压力”等方面。
Q7: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是否采纳了群众意见?
A:
市发展改革委经研究,已采纳了相关建议,即考虑群众意见及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将调价政策进一步向普通园和乡镇园倾斜。本次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上涨梯度由原方案的区级示范、市级示范和普通园的收费标准比例从1:0.9:0.8下调为1:0.8:0.7;城市幼儿园与乡镇幼儿园收费标准比例从1:0.8下调到1:0.7,同时增加“镇中心区以下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每月不能超过250元”的保障性标准,尽可能降低因收费标准调整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城市普通园和乡镇幼儿园收费调整幅度缩减50-80元/人·月。
Q8:《通知》对退费有何规定?
A:
《通知》明确,保教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如遇到公共卫生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定后可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
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Q9:新标准出台后如何加强对幼儿园规范收费的监管?
A:
《通知》明确,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幼儿园的收费清单需通过“柳州市价费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消费者通过登录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持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Q10:《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执行范围是什么?
A:
《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执行范围为柳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
来源 | 柳州发改
值班编辑|卢方诗
值班主任丨伍 蹈
值班总编|陶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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