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女职工“三期”的问题一直受到不少关注。
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会搞些小动作让员工主动辞职,比如不少女职工反映自己曾遇到过孕期被调岗、调薪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先来了解一下女职工的“三期”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妊娠、生育及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简称孕期、产期、哺乳期:
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2.产期,正常生育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各省在2016年新增了奖励假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搜索,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80天的奖励假。
3.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孕期可否被调岗降薪
首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中提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所以,如果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就是违法的;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与单位协商后进行了岗位调整,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
女同胞们知道了吧,对于单位不合理的调岗、降薪,是可以拒绝的,建议先跟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就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