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陈女士
有一位同父异母的哥哥
和一位同母异父的姐姐
案件详情
陈女士的父母是一对再婚夫妻,分别与前任育有子女陈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生育了陈女士。
2018年年底,陈女士的父亲在其母亲去世一年后也因病离世,在陈父过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发放了死亡抚恤金20余万元。而陈女士也因这20余万元的抚恤金与兄长姐姐发生了冲突。
原来,陈女士的兄长姐姐在得知陈父原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被陈女士领走之后,向她提出了平分抚恤金的要求。但是陈女士拒绝了。陈先生和李女士认为,抚恤金是陈父生前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性费用,应由死者的近亲属依法共同享有,作为陈父的近亲属,陈女士独占抚恤金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诉至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等额分割死亡抚恤金。
案件审理
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自己的观点。在陈父陈母婚后,陈女士一直是跟二人共同生活的,尤其是在陈母卧病在床的数年里,只有她一人照顾。同时,陈女士还认为,死亡抚恤金应该由直系亲属享受,李女士与陈父并没有血缘关系,且没有赡养过老人,不应享受抚恤金。另外,由于二老数次生病住院,他们还借了将近7万元钱用于老人的医疗费用,即便要分割抚恤金,也应该扣除债务之后再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基于死亡产生的,系对死者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而非死者的遗产,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虽然陈女士提出李女士与陈父无血缘关系,但在陈父陈母结婚时,陈先生和李女士均尚未成年,且陈母在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李女士由陈母抚养,因此法院认定李女士与陈父形成了继父女抚养关系,因此,陈父的抚恤金应由三人共同共有。
虽然陈女士提出为陈父治病借款,抚恤金应用于偿还债务,但抚恤金并非死者遗产,其用途也不应用于料理死者后事及偿还其生前债务。由于陈女士在二老生前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与父母关系更为亲密,陈父的过世对陈女士的精神造成的创伤更大,因此法院酌定陈先生与李女士各分得抚恤金的30%,陈女士分得40%,就陈父陈母遗产及债务等问题,三人可另行在继承案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