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饮酒后的天津男子李某某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他一头撞向对方的鼻部,对方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一审刑事判决,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8月27日下午,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碧水园小区三期施工工地后方土路附近,李某某酒后与秦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用头撞击秦某鼻部,导致秦某受伤。经鉴定,秦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其赔偿了秦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形成了调解协议书。
尽管取得对方谅解,但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 编辑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