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打疫苗的注意了!天津发布重要通知!

昨天,天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强化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措施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我国连续出现本土散发病例以及局部聚集性疫情,境外疫情持续处于流行高位水平,变异毒株输入我国境内。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天津也同样存在引发疫情风险。其中还特别明确——

加强住宿行业、跨省市交通工具及与其联通的市域内交通枢纽的“健康码”查验工作

鼓励鼓励常态化阶段开展测温工作

监管场所、民政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等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均须佩戴口罩

商贸场所、服务行业、场站码头、交通工具等从业人员要佩戴口罩

近期,我国连续出现本土散发病例以及局部聚集性疫情,境外疫情持续处于流行高位水平,变异毒株输入我国境内。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我市也同样存在引发疫情风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人员流动及聚集性活动增多,为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绷紧疫情防控之弦,坚持从严主基调,现就强化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压实四方责任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克服麻痹思想、松劲心态,严防死守,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要深入学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以下简称《方案》)及我市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相关方案要求,重点梳理“五有”标准、岗位职责、测温验码、个人防护、通风换气、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核酸定期检测等重点要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三督一服”工作及“5·31”专项督查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区联动、条块结合的全面督导检查,实现区域全覆盖、环节全覆盖、重点单位全覆盖,做到问题未查清不放过、原因未分析透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有效落实重点措施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和特定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风险等级划定,规范实施有关防控要求。我市低风险地区仍要加强住宿行业、跨省市交通工具及与其联通的市域内交通枢纽的“健康码”查验工作。车站、机场、码头、宗教场所、商品展销场所、医疗机构、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院等要依规进行体温检测,其他《方案》所称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要完善疫情应急响应阶段测温及体温异常人员处置机制,鼓励常态化阶段开展测温工作。

三、强化个人有效防护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科学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在医院、机场、车站、写字楼、商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密闭空间内,参加会议、展会、赛事等聚集性活动应佩戴口罩。有发热及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监管场所、民政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等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均须佩戴口罩,教师授课时可不戴口罩,商贸场所、服务行业、场站码头、交通工具等从业人员要佩戴口罩。在口罩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改正口罩佩戴不良习惯,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并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口罩不可重复使用。废弃口罩应放置在专用回收箱内。

四、强化全面宣传引导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宣教平台,按照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原则,教育引导群众积极配合防控措施,推广不随地吐痰、正确规范洗手、经常清洁通风、随身携带口罩、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重咳嗽礼仪、推广分餐公筷、看病网上预约、积极疫苗接种、安全有序流动、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等健康生活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鼓励家庭常备必要防疫物资。推行文明节庆新风,移风易俗,减少线下聚集性活动,具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

指引(第二版)来啦

明确了6种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6种暂缓接种的情况

31种可以接种的情况,

以及15种其他情况,

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公众常见的问题

给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指导建议

6种

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6种

暂缓接种的情况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5、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暂缓接种。

6、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暂缓接种。

31种

可以接种的情况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 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灭活疫苗。

2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话,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月经期可以接种。

31、侏儒症可以接种。

15种

其他情况

1、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 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 14 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

15、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来源:天津日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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