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行政检察听证篇

行政检察听证篇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环节多、周期长、矛盾多元,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举行检察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缓和各方对立情绪,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

姚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申诉人姚某某父亲名下某私产房进行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日期时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于2018年11月制作并直接向姚某某送达《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签约期限内,姚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原区房地产管理局未达成补偿协议,原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某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姚某某直接送达,姚某某已签收。姚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涉案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自行加盖的未登记建筑和院落土地使用权面积应予补偿,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姚某某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依法进行了权属核查、现状调查、认定、评估和送达等程序,其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确定补偿面积,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姚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院内建设的其他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或符合征收补偿对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规定。终审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对姚某某未登记建筑的房屋面积不予补偿并无不当,拟作出不支持姚某某监督申请的意见。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争议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这类行政监督案件的处理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为提升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检察机关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审查案件,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员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证据进行讨论,合议同意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意见,作出不支持姚某某监督申请的决定。申诉人姚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理解,表示将不再就该案件进行诉访。

【典型意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听证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本案是我市首起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检察听证案件,通过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案情事实,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让当事人对争议化解、公平正义可感、可知、可触,推动解决矛盾纠纷,为今后类案办理起到示范作用。

基本

天津某电梯公司与某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天津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采购专员,2018年9月在单位工作时,摔伤胸部、腰部,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2月,张某某向公司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于2019年4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情形,分别向电梯公司和张某某送达。电梯公司在张某某入职后未按时足额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18年12月前补缴,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电梯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张某某发生摔伤事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虽然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被诊断患有癫痫症,但其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的规定。故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证据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电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于2020年8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为扎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检察机关于2020年10月召开行政检察听证会,有序引导各方围绕张某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个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电梯公司陈述申请监督理由,某区人社局阐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张某某的代理人发表意见。经过检察人员释法说理以及听证员的公开评析,电梯公司当场提出撤回案件监督申请,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主持因工伤认定引发相关民事诉讼的和解工作。张某某的代理人也改变以往拒不和解的态度,同意和解并提出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

该案听证会的召开,有效解决企业与职工、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纠纷,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次成功实践,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促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案结事了政和的目的。

基本

张某、付某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张某、付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住宅,因小区前一闲置空地的开发使用问题,张某、付某及小区其他业主与开发商存在长期的民事纠纷。2019年6月,该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该争议地块建设围墙,张某、付某与小区其他业主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未果,便将开发商正在建设的部分围墙推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小区其他业主因此联名向公安机关申诉。张某、付某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张某、付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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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先后多次与申请人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认真听取其诉求,并向案涉公安机关、规划部门以及街道综合执法单位当面或电话进行多次询问,查明案件事实并理清争议焦点。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引发该行政争议的根源问题是该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长达近二十年的民事纠纷,若仅就案办案,该民事纠纷就无法得到司法回应,存在着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为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检察机关明确行民争议一揽子解决的思路,积极协调各方,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

一是听证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听证质量。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担任听证员,同时为确保全面把握案情,通知该小区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各方围绕两个听证议题展开陈述、提问、辩论,多达十余回合,充分表达意见。

二是听证员参与释法说理,增强案件办理公信力。听证员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开发商建设围墙未与小区业主进行沟通,申请人多方反映和投诉,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最终愤而推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达到教育和惩治的效果,但考虑到开发商建围墙存在过错、申请人为小区公益目的等因素,建议公安机关考虑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考虑到听证员中立地位,其意见亦不偏不倚,易于被听证各方接受,听证会增加由听证员代表释法说理环节,并分别指出了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第三方在处理案件争议、矛盾化解中的不当之处,听证三方对此均表示认可,并愿意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妥善解决纠纷。

三是跟踪落实听证结论,促成案结事了。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继续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根据听证会共识,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召开争议化解协调会,各当事人就案件化解达成一致意见,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街道执法部门、小区开发商也表示将在下一步争议地块开发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小区业主沟通,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以及民事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应用听证审查案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关于“探索行民争议交叉案件一揽子解决途径”的指导精神,对争议地块规划性质、修建围墙目的以及后续开发等问题向当事人作出回应,协调街道执法部门加强与开发商、小区业主的沟通,在争议地块后续开发中充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

二是通过听证方式,促进沟通,消除分歧。案件申请人曾多次向行政机关反映开发商建设围墙的问题,均未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缓和各方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充分运用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很多听证员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职责本就包括监督公权力行使,具有极强的说服力,易于被各方信服。听证会现场由听证员展开的释法说理工作,能够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释法说理公信力,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

李平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基本案情】

民营企业家李平在江西省南昌市经营某公司,业内有着不错的业绩和口碑,而2019年初,她意外得知有人冒充其名义在天津注册某贸易有限公司且经营异常,严重影响其南昌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商誉。遂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要求其撤销该公司登记。该局表示,其在公司登记申请事项中只负有形式审查的职责,并没有对李平被冒用身份的事实进行调查的职权。双方形成行政争议。2019年5月,李平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此后一年,案件一直未获妥善解决,又遇新冠肺炎疫情,李平一方只好向原审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案件一度处于僵局状态,无论是李平一方还是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都牵扯了较大精力。后李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请求依法对该案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冒用公民身份信息虚假申请公司登记的行政争议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程序上并无失职行为,但涉案公司的存在对申请人造成了客观的法律风险。为聚焦解决申请人身份被冒用的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调查核实做好听证准备。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5年5月,李平曾遗失身份证并向公安机关重新申领。涉案公司系2015年8月5日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经鉴定,涉案公司申请成立文件中“李平”的签字均系他人书写。后检察机关到涉案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走访,对该地址房屋产权人进行询问,其表示未将房屋出租给涉案公司用于公司登记,涉案公司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某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她的商誉,也对她和公司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是以视频形式组织公开听证会。鉴于疫情影响,李平一方来津参加听证存在客观困难,检察机关以视频方式组织此次听证,保证李平一方充分参与。经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公司系虚构李平名义虚假注册的情节达成共识,李平一方亦认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注册中不存在履职违法问题。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聚焦该案对李平造成的客观法律风险,研究了合力解决方案。

三是跟进监督促成争议化解。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建议撤销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的检察建议。2020年6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李平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为公开听证奠定坚实的审查基础。检察机关依法调取法院相关案卷,实地走访公司注册地,对注册地房屋产权人进行询问,开展笔迹鉴定,综合各项证据材料证实涉案公司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

二是组织公开听证,推动争议化解。通过召开听证会,引导双方当事人放弃对市场监管部门准予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纠缠,而聚焦解决当事人身份被冒用的实际问题,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涉案公司的虚假登记,行政相对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三是科技保障,提升听证效果。检察机关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通过“云上听证会”,安排当事人在江西通过视频参加举证质证,使其足不出户就向检察机关和涉案行政机关提交了证据,发表了意见,有效解决了当事人来津参加诉讼的客观困难,最终化解了争议。

基本

苏某某违法用地

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申请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规自局”)以被执行人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某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区某镇某街占地1900余平米违规建房为由,对被执行人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5.78万元。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某规自局于2016年6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1年1月,申诉人苏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监督。为查明案件事实,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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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借助检察听证,由检察官居中主持,通过行政争议双方陈述及申辩,调查核实案件情况,还原事实真相。申诉人苏某某在听证会上提供了由县、镇、街三级政府出具的土地证明材料及2017年新颁发的土地证,证实其违法用地面积实际只有446平方米。某规自局根据测绘院实际测量的建筑物面积计算处罚面积、罚款数额均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且未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依据的土地面积,亦与事实不符。

各听证员一致评议认为,某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建议其终结执行。结合全案证据情况,检察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规自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建议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1年3月,某规自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也裁定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行政检察听证打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话通道,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交流、多方参与的平台,特别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陈述申辩的机会,展现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促进了依法行政,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位。

供稿 | 市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

文字 | 元静

标签: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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