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司法局网站发布通知,对《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报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是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办法》提出,地震预警信息由天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组织建设全天津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及时、准确的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等级、预警提示和预测烈度等,还可增加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等。地震预警等级根据目标区预测烈度的大小分为四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红色、橙色预警属于灾害性地震预警,黄色、蓝色预警属于告示性地震预警。
《办法》中还提到,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与播发装置。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电站等重大工程和涉及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备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据了解,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经国家或者天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总台记者 夏震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