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樊艳芹,我的女儿叫董某,1989年出生于天津市。董某于2017年9月15日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淘宝上开了一家淘宝店,准备出售一些保健产品,由于本人有减肥需求,经过他人介绍尝试了名为“清赘瘦”的减肥食品,经尝试觉得效果不错,介绍给家人服用,无任何不良反应后,经过正当途径进货,依法在网上售卖相同产品。2019年6月26日,郭某某在淘宝店下单购买了此产品。服用后2019年8月6日,去相关部门报告说是假货,相关部门就立案,并拿着检测单,如此长的时间,产品又开封了,没有在我女儿董某见证下去检测产品,凭感觉定产品的来源吗?郭某某食用产品后,不去医院不联系卖家,直接去检测立|案,这样的举报正常吗?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北辰区某院批|准|逮|捕,罪|名|是|销|售|不安|全|食|品|罪。后来某院改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被处罚五万元。
经营许可证
作为一个母亲,听到女儿董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感到整个天都要塌了。但是我知道,如果我不够坚强,那我女儿怎么办。所以,我必须让自己冷静下来,而且我和女儿丈夫也是相关部门到家取证的见证人,我要把我知道的都说出来,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协调处理这个事情
事情是从2019年12月12日开始的,当时有四个人来家里,说他们是北辰某局的工作人员,井出示了工作证。他们说是董某卖减肥产品的事,需要协助调查。当时我女儿董某说配合调查,可以和他们一起走,之后他们让女儿董某把卖的产品拿给他们看,女儿董某很配合拿出了产品。相关人员就把产品放到地上,把同样的产品从不同位置拍,把所有的产品都拍了好几遍。拍完之后,没有清点数量,也没有把产品封起来,也没有做笔录,这点让我们很疑惑?就这样吗?当时我们也没有想很多,就是觉得流程不对,难道是新来的员工?而且也没有叫我们任何人签字。
临走时,其中三个相关人员带着女儿董某上了第一辆车,剩下的一个拿着产品独自一个人开车上了第二辆车,最让我疑惑的事情是第二辆车比第一辆车晚到目的地将近一个多小时,这段时间第二辆车上去哪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并且求证的问题。让我们回想一下,相关人员到我们家直接要求女儿董某配合调查,并且拿出产品拍照,现场没有笔录,没有封样,没有称重,没有清点数量,让只有一个开车拿着产品,并且在两辆车同时出发的情况下,那一个人晚到近一个小时。难道都是这样办事情的?
在第一次开庭我们要的相关部门的24小时录像及另一份口供没有交上来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29日就判处董鑫3年6个月。2020年9月29日判决书送到女儿董某手里,因为十月一假期,女儿董某无法联系到律师。要是女儿董某本人不上诉,就没有上诉机会了。2020年9月30日,把判决书发出,2020年10月9日律师才收到,收到后当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律师也无法见到女儿董某。判决书的日期以及通知律师的日期给上诉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这个下判决的时间真好,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也可能上诉不了了吧。这是巧合还是偶然?可能是刚刚好吧!我们能放弃吗?谁能告诉我答案,就这样了吗?不!
案件上诉到二中院,辩护人把新证据交到了二中院,等候与其沟通,但一直到宣判也没与辩护人沟通。2020年12月8日,二中院没有开庭,已出判决,但并未告知当事人、辩护人及家属。2020年12月14日,辩护人和相关人员沟通问辩护情况,相关人员回答案件还在审理中。2020年12月23日,辩护人又一次询问案件情况想与相关人员沟通,相关人员回答案件依然在审理中。当天,辩护人会见了女儿董某,女儿董某还问辩护人案件判决情况。2020年12月29日,辩护人收到了判决书,当天,辩护人在网上查到董鑫案件已经公布。为什么出了判决还在隐瞒?这是什么操作?
对于此案处理结果,我这边做出解释,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证。我和女儿董某丈夫只看到了四个相关人员,没有看到所出现的第五个证人;董鑫的网店合法经营,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一审却认定女儿董某网店没有相关资质,希望再次核实;女儿董某自身服用过减肥药,并且推荐给身边家人,反应良好,与一审所说女儿董某明知产品有毒还出售,希望可以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抓获证明、送检清单比扣押清单物品数量种类都多,扣押清单比抓获现场物品数量种类多,如此的证据,能够作为法律依据吗?
做为一名母亲,看到孩子判刑,说不痛心是假的,但我也知道要依法执法,但是这样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最后,我抱着最后一点点希望,希望相关部门来调查此事,并给出相应的证据,若证据属实,我们愿意承担后果,如若相反,请给我们一个说法。懂法的人可以参与一下意见。跪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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