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宁河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组织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造甲城镇人民政府召开协调会议,宁河法院法官李洪文、司法局副局长袁洪峰、民政局副局长董海霞、造甲城镇镇长董元刚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对本区低保领域执法主体进行明确,并对具体工作作出安排指导,最终四方达成共识,理顺了行政权力运行分配,明确区民政局与镇人民政府在低保领域的执法主体及相关工作。为今后该类型案件的高质高效解决打下基础,也降低了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因执法资格问题导致败诉的风险。此次协调会成为宁河法院化解争议协调委员会挂牌以来在本部协调的第一案。
案例链接
2021年1月21日,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行政审查案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宁造甲处决字(2019)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津宁造甲处决字(2019)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09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造甲城镇造甲城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回冒领保障金104977元,并处以罚款1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河区调整街镇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41号)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及罚款的主体资格。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具有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领取保障金进行查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宁造甲处决字(2019)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因本案区民政局与镇政府就本区低保领域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争议。
结语
宁河法院将不断深入探索强化“府院联动”的相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诉源治理机能,将法院的工作置于政府大治理格局之中,从源头规范提高法治化水平,将法律指导工作做好做实,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行政庭
作者:李莹 | 编辑:王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