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整改

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整改(一)

——公安机关办案不当典型问题

一、简要案情

2020年4月,公安红桥分局接到报案,称摩托车被盗。经侦查,公安红桥分局破获了犯罪嫌疑人侯某、韩某伙同陈某某、扈某某多起盗窃摩托车案件。2020年5月至6月间,四人先后被抓获。侯某、韩某2人于2021年3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案人陈某某、扈某某因盗窃摩托车价值不够追诉标准,未移送起诉。

在教育整顿中,公安红桥分局自查发现,陈某某、扈某某2人涉嫌盗窃的行为未予以治安处罚,案件被害人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整改落实情况

发现此问题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落实领导包案,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对刑事案件中陈某某、扈某某做终止侦查处理,后受理为治安案件,同时将二人列为违法嫌疑人。经依法传唤、询问,该二人以及被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侯某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接受了三人的赔偿款,并达成谅解。目前,陈某某、扈某某因涉嫌盗窃,经分局批准均予以行政拘留,案件已经办结。

鉴于办案民警李某某、华某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整改,分局党委对二人适用“自查从宽”政策,免于处理。

三、警示意义

案件办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该案件虽然部分嫌疑人已经被审查起诉,但是其他嫌疑人因为未达到起诉标准,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此次教育整顿,公安机关更多将目光放在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身边“小案”上,依法将该案导入行政案件办理的轨道上,追究违法嫌疑人的行政责任,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同时,积极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真正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整改(二)

——审判机关审限扣除不当典型问题

一、简要案情

区法院法官孙某某承办红桥区某行政机关与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该案立案日期2019年10月23日,结案日期2021年5月14日。在审理期间,五次扣除审限,其中两次扣除审限的理由为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而卷内只有被告请求庭外和解的书面申请,没有原告的书面申请,违反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标准,存在扣除审限佐证材料不齐全的问题。

鉴于案件已审结,案件审理期间出现的违反审限管理工作标准的问题,不具备补正条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孙某某给予提醒谈话。

三、自查发现问题

该案暴露出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官办案效率意识和审限意识不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环节耗时情况把控不严。二是工作方法不当,存在先易后难的办案习惯,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思路模糊,既不进行文献检索也不请示研究,导致长期不开庭、不调查,空耗时间。三是审判管理不到位,院庭长审判管理作用的发挥有短板,对流程节点的管控、审限扣除、延长的审批把关不严,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力度不够大。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为杜绝审限管理和审判流程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责任到人制度进一步加强质效监管的通知》,明确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各业务部门庭(局)长、副庭(局)长负责督办包干团队超半年未结案件,对包干团队流程节点变更是否理由充足、佐证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各副院长负责督办分管部门超一年未结案件。院长负责督办超一年半未结案件。

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整改(三)

——检察机关干警违纪典型问题

一、简要案情

区检察院干警宋某隐瞒违规出国(境)情况,并在填报未出国承诺书中不如实报告,欺骗组织。2013年以来,宋某在歇病假期间,不经组织批准多次违规出国(境),前往多个国家或地区,违规在国(境)外长时间停留。

鉴于宋某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2020年10月16日,经区检察院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降级处分。并根据查明的责任,依纪依规对3名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2名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1名干部作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二、自查发现问题

该案反映出如下问题:一是党员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二是对干警出入境管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落实制度不够严格、不够细致、不够严谨。三是对长期病假人员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三、整改落实情况

案件发生后,区检察院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整顿月活动,对宋某严重违纪问题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修订完善干警出入境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狠抓整改落实。对全院干警持有护照、通行证以及出入境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干警持有护照、通行证、干警出入境情况记录表进行再次梳理,不落一项、不漏一人,全员签订承诺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运行机制。

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整改(四)

——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力典型问题

一、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30日,时任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参与在市第二看守所迎接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刘某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青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区司法局作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对辖区律所及所属律师实行有效教育管理监督。时任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臧某某作为责任部门负责人,存在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区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臧某某警告处分。

二、自查发现问题

该案反映出的问题:一是个别干警主动担当作为思想不牢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自我革命精神有欠缺,工作作风有所松懈,责任意识不强,基础工作不牢固,态度生硬、纪律松散、办事拖拉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存在。二是相关制度落实上还有短板,抓落实的能力和力度还有欠缺,对行业监管法规制度的掌握运用还需要加强,对行业教育管理存在“宽松软”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情况

深入开展政治建警活动,坚决把忠诚干净担当的鲜明导向立起来、新风正气树起来。深化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善于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化开展“严纪律、转作风、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集中整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推拖躲、慵懒散”突出问题,以强化思想认识、规范职业行为、提升精神面貌、树立良好形象。

来源:红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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