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另一方能否请求赔偿?

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张先生起诉被告朱女士离婚,朱女士表示同意,但她主张张先生赔偿其损害10万元。

被告主张原告赔偿,这背后有什么隐情?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详情

经过庭审调查,张先生与朱女士都是“60后”两人系离异后再婚。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然而这段夕阳恋时间短暂,2019年6月、2020年4月,张先生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此次诉讼中,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原告张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付损害赔偿金。

举证过程中

朱女士提交了视频资料,报警记录及之前诉讼的开庭笔录等证据。

经审核,朱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与一女子言语动作亲密,且在2019年5月至10月一段期间内常共同进出某住所并过夜。

法官

你们是什么关系?

我们是同事关系,她是我公司的会计。

为何该女子叫你老公?

年轻人嘛,就是爱开玩笑,她那么叫,我也没办法。

法官

你为何应和?

我纠正过她,她还是那么喊,我没办法就随口答应了。

法官

你们为什么住在一个房屋中?

我们就是合租。

法官

她给你租金吗?

不给……

除此之外,通过查阅之前的离婚诉庭审笔录以及出警过程记录。法官发现,原告屋内有大量女性的

衣物和生活用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现亦同意离婚,以上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无维系的必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几份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据形成时间,根据生活和人情常理,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因原告确有过错,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张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今年1月1日被废止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前文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张先生婚内出轨,且情形较为严重,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关系,符合该法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朱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

当今社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时有发生,适用《民法典》规定,可以对过错方进行有效制裁,对受害方给予更多的照顾与保护,对稳定夫妻关系、塑造优良家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来源:东丽法院

制作:崔子涵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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