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13时45分,交警高速公路一支队唐津大队交警在津晋高速公路塘沽站开展行动时,拦检一辆号牌为津C27QXX的大货车时,发现这辆看上去普通的大货车其实并不“普通”,根据该车行驶证登记信息限时,其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但却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的违法驾驶人承认,他故意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警示标志摘除,目的是为了减小交警对该车的关注程度。
因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上述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予以1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自6月下旬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全市交警深入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经批准进入限行区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强化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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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处的“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和警示牌。在警示牌中,标志灯安装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中前部(从车辆侧面看)中间(从车辆正面看)位置,以磁吸或顶檐支撑、金属托架方式安装固定;标志牌一般悬挂于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近,避开车辆放大号;对于低栏板车辆可视情选择适当悬挂位置。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以及放射性危险货物等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