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起草说明中提到: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人怀孕后临时挂靠单位,骗取生育津贴,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河南省司法厅提到:
一是《办法(修订草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二是《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享受生育津贴。
四是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人怀孕后临时挂靠单位,骗取生育津贴,《办法(修订草案)》参考北京、山西等地规定,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接续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那么屏幕前的HR,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科普一个知识点:
很多员工搞不清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是什么?一块发还是分着发?
但咱们作为HR可要做到门儿清——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划重点▼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