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首例袭警案当庭宣判

7月8日上午

宝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刘某荣、苏某兵袭警一案

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审理并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荣与被告人苏某兵系夫妻关系

4月30日22时

刘某荣、苏某兵二人饮酒后

与出租车司机陈某旺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

在公安宝坻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刘某荣、苏某兵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民警张某某、杨某某、辅警刘某受伤。

到案后,刘某荣、苏某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荣、苏某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苏某兵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荣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苏某兵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明确袭警罪。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首次对袭警犯罪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

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为七年

袭警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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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高法

编辑 谢永利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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