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拒绝为用户兑现汇票被告 行长张荣军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张哲/文

不久前,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的判决文书,其案缘由为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一张7.5万元汇票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银行方面坚持该票据已无法兑现,却在法庭审判后乖乖掏钱,究竟是怎么回事?

背书获得票据结货款银行却称汇票超期无法兑现

据悉,涉案汇票是2017年江苏爱玛车业开具的,由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承兑。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此前通过背书方式取得该汇票,该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4日,出票金额为75276.04元,是该公司同另一家公司结算货款时收到的。

南京诺奥新材料公司经背书取得涉案汇票后,曾以背书的方式委托中国银行南京化学工业园支行收款,但是未能成功,中行南京化学工业园支行随后将汇票原件退还给该公司。

2020年12月,南京诺奥新材料公司以律师函方式通知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支付汇票权益款项,但是银行以超过承兑时效为由,拒绝承兑,所涉款项仍在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名下账户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消灭,但是持票人只要能证明自己身份,依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可向银行请求返还票据利益,于是南京诺奥新材料公司将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验汇票证据光大银行乖乖兑现

据悉,在法庭审理时,南京诺奥新材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运营商财经了解到,根据已有证据可查明原告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获取了涉案汇票,汇票上载明背书人处有“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崔课贤印”“委托收款”的签章,被背书人为“中行南京化学工业园支行”。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是该汇票的持票人。

法院认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真实,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并存在,被告系该汇票适格承兑人。该汇票连续背书手续齐全,原告虽曾委托中国银行南京化学工业园支行收款,但未能成功,原告仍为该汇票合法持票人。

虽然票据权利时效内原告公司因为自身疏忽没有及时兑现汇票所载的金额,但是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根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表明,法院要求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75276.04元票据利益款,如不及时承兑,还需追加利息,因七万五票据同其他公司闹纠纷,不知该行行长张荣军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