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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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加强司法活动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宁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依法自觉接受监督。为坚决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构成违纪的,本院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客观公正司法、不受亲情私情所扰是营造公平公正司法环境的现实需要,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发现本院干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情形之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69561352进行举报,也希望您能从自身做起,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与我们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平安中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