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近期发生的三起交通事故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汲取事故教训
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乘客开车门不观察,碰撞电动车。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提示
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时要紧靠道路右侧,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乘车人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驾驶人开门下车时先打开一条缝,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打开,快速完成下车动作。
案例二:因错过匝道口,不顾后方来车情况强行变道,发生碰撞。
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其他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提示
高速公路上行车,一定要提前规划行车路线,行车中保持注意力集中,关注沿线指示牌,临近出口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行驶措施驶入匝道。高速公路上错过出口,要“将错就错”继续行驶,在适当出口绕行其他路线抵达目的地。
案例三: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过,发生碰撞。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提示
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应下车推行,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后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