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上午,宁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邀请刑警二队、八队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旁听。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指控: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经营“金某早点部”,制作并销售油条。2020年8月5日,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生产、销售的炸油条进行抽样检验,其制作并销售的炸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4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经过庭审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择期宣判。
承办法官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被告人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更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健康的食品,本案的严格审理不仅仅是事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损失,更是通过本案的审理敲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护我区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刑庭
作者:刘鑫 | 编辑:王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