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胡玲
近日,陈某与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舜新城市广场餐厅、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3日,原告在小站镇舜新城市广场肯德基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原告从洗手池洗手后向大堂走,途经洗手池区域地面时摔伤。该区域地面与大堂地面落差达约40厘米并设置了与地砖颜色一致的台阶,且未配备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未发现该台阶而踩空摔倒。经司法鉴定,原告伤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并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已构成X(十)级伤残。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裁判结果为,被告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舜新城市广场餐厅、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144225.57元等。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