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贾某为一名退休人员,退休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贾某涉嫌存在违规领取养老待遇情形,通过走访调查及与本人约谈,贾某承认领取了服刑期间的待遇,但是拒不退还。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约谈本人,讲解政策,要求退回,本人仍拒不退还。2021年4月,社保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判,判决被告贾某十日内将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金退回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警示分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天津市社保中心依托大数据共享分析,对全部领取待遇人员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发生死亡、失踪、被判刑、异地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本人及家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涉及欺诈冒领行为,会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违规冒领、骗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诚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供稿: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处
审核:张 健
编校:吕 敬 赵 钢
配音:杨浩雷
来源:天津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