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罚款20000元!

依法严惩!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被罚款20000元

近日,宝坻法院依法对一名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李某某采取罚款20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事件详情

在选取鉴定机构的过程中,当事人李某某无正当理由阻碍选取程序,干扰办公秩序,且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劝说,李某某仍态度蛮横,气焰嚣张,对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污言秽语进行人身攻击,致使选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影响。后经对李某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使其认识到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错误性和严重性。

宝坻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法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是无视法律权威的表现,为维护法庭秩序,捍卫法律尊严,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李某某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了20000元罚款,并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向我院司法工作人员道歉。

法官温馨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来源:宝坻天平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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