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津武检二部诉刑抗〔2021〕1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以(2020)津0114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对陈兆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兆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陈兆奎定罪量刑,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兆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判决确有错误,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陈兆奎的客观行为具有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已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威胁。
1.通过案发时现场、行驶路线视频,撞击次数、撞击力度,能够证实其行为的危险性。
被告人陈兆奎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浙**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武清区东浦洼街道老六饭店出发,沿武清区雍阳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武清区泉达路与雍阳西道交口处,违反信号灯标识,在左转道直行。
行驶至雍阳西道与泉兴路交口处时闯红灯,其驾驶车辆正面撞击由南向北过正常通行的行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被撞腾空后落地,其车辆在撞击行人陈某某前有减速痕迹,且撞击后车头有偏转。被害人陈某某被撞后倒在行车道内,有多辆汽车通过其身边,截至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陈某某因伤始终躺在行车道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被告人陈兆奎正面撞击陈某某后,现场停留约四秒钟,驾车沿雍阳西道由西向东逃离,行驶约几米后其车辆猛烈撞击道路中间铁质护栏,撞击后车身推行护栏将雍阳西道由东向西四车道截断,当场造成三辆车刹停,刹停的赵某某驾驶的辽**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魏某某驾驶的津**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汽车被铁质护栏刮蹭;后被告人陈兆奎又驾驶其车倒车,又再次先后撞击赵某某、魏某某刹停的汽车驾驶位位置;被撞击后,魏某某从副驾驶位匆忙下车跑开逃离。
被告人陈兆奎在短暂停顿后,又驾驶其车倒车向前行驶,后又猛烈撞击铁质护栏,将铁质护栏推行过程中,行车道内两人躲闪离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特警巡逻车及时赶到,将正在撞击护栏的陈兆奎驾驶的车辆及时截停,阻止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
2.通过现场视频显示,结合案发现场的车辆、人员、时间及位置,能够判定被告人陈兆奎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
通过梳理案发时现场的视频,在被告人陈兆奎第一次撞击道路中间护栏时,东西向行驶为红灯,在由东向西路口等红绿灯车辆为13辆,被撞击逼停车辆为三辆,后续出现在视频内无法通行车辆三辆,车辆内紧急离开人数约10余人;最后一次撞击,两人在车头正前方躲闪离开,且撞击前进方向为一辆白色汽车,此前车内有生产后的产妇及婴儿紧急下车离开,被告人陈兆奎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现场有数十人围观,超三十辆汽车被堵,其中亦有救护车、公交车等。
案发时间为2020年8月6日下午16时许,案发地点为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为城区主干道,且在武清区人民医院门口,车流量较大,视频亦能证实。
以上内容均为现场视频显示内容,且有证人穆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予以佐证,综合被告人陈兆奎现场驾车撞击的次数、力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结合视频中现场的车辆、人员等情况,以上视频内容,结合现场及案件证据情况,能够证实被告人陈兆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人后,多次、连续撞击护栏及对行车道内车辆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兆奎其行为的危险性、破坏性,足以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造成威胁,具有现实紧迫性。
二、被告人陈兆奎具有主观恶性,且已造成危害后果。
通过以上视频内容显示,被告人陈兆奎驾驶车辆正面撞击行人,有减速、打方向行为,能够证实被告人陈兆奎对撞击行人陈某某是具备控制能力的,逃逸后撞击护栏及车辆,并有多次倒车、撞击等行为,亦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兆奎对其行为有控制能力,其撞击行人陈某某后逃逸,将被害人陈某某至于车流中,后逃逸过程中多次、连续撞击对向车道内护栏及车辆,显然至不特定的多数人人身安全及公私财物损失于不顾,且被告人陈兆奎在2011年因为醉酒驾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及认知能力,能证实其对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性。
客观上被告人陈兆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酒精含量高达294.30mg/100ml,并且已造成被害人陈某某2处轻伤,6处轻微伤的后果,造成三辆车辆受损,道路护栏受损,鉴定价值共计4182元。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抖音上公众号**视频 “****” 截图,点赞量高至36.7万,转发量高达1.6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证据已在庭审中依法出示,但该判决未对该证据予以表述。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陈兆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区主干道行驶,在闯红灯撞伤一行人后逃逸,逃逸过程中连续、多次撞击对行车道内护栏及车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一人多处受伤,多车受损的后果,被告人陈兆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因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以(2020)津0114刑初598号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兆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未充分考量该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被告人陈兆奎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