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法院两案例入选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近日,市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8个典型案例,滨海新区法院两案例入选,连续两年三案进榜。滨海新区法院今后将继续提升政治站位,立足职能定位,进一步加大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司法保障力度。

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原告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系在天津自贸区注册经营的一家主要从事食品进出口的民营企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在北京注册经营的一家主要从事冷冻食品销售的民营企业,天津某食品公司系从事食品销售的中间商,自2018年起被告直接或经天津某食品公司从原告处采购进口冷冻食品,然后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2020年新冠疫情突袭,进口冷链食品销售遭受强烈冲击,被告作为冷链食品销售企业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无法按时向原告结清货款。后经原告、被告及天津某食品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作为下游销售企业直接向原告支付货款,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8日,并由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宽限未果后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0余万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 解 过 程

本案开庭之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经对案情初步分析,法官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具备直接裁判的条件。但通过庭前、庭后与冯某的电话沟通以及对双方前期履行合同情形的研判,法官判定本案有调解的可能,为力求促成合作共赢,法官反复与原被告沟通,促使原告理解被告面对疫情维持经营的不易,敦促被告提出具有诚意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深化供货关系,被告操作运营电商销售渠道,销售原告今后供应的冷冻食品。原告与销售平台直接签约,并闭环收款。每月销售产生的利润全部冲抵欠款,利润不足10万元时由被告补足。同时,因被告此前多次逾期,原告对被告履约能力缺乏信心,为打消原告顾虑,法官建议双方在诉讼期间申请调解期限,本案暂缓作出判决。双方在法院监督下试行调解方案,如可行,双方确定以此为终局解决方案;如果方案失败,再另行协商或及时作出判决。后在法院协调促成下,双方互谅互让,积极努力。该方案在2021年5月、6月试行顺利,2个月的销售额已超过100余万,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原告重新建立了对被告的信任。此后双方均向法官表示将继续按照该方案和解履行。原告自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撤回诉讼。

典 型 意 义

天津自贸区是国内冷冻食品进出口的重要集散地,区域内聚集了大量冷链食品相关企业,业务范围自京津冀辐射至全国多地。新冠疫情爆发后,由于冷冻食品携带病毒事件频发,市场信心受到严重冲击,冷冻食品进口销售产业链受损严重,本案原、被告均系京津冀范围内冷链食品采销的民营企业。在本案处理中,自贸区法院将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不以单纯追求结案效率为目标,慎用善用司法裁判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兑现,也帮助困难企业重新赢得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大局,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担当,同时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疫情货款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某(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某(北京)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原告某(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其指定向供应商购买10架固定翼飞机,购买后再将飞机租赁给其使用。后因通用公司无飞机运营资质,遂添加某(北京)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北京公司)、陕西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为共同承租人,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后原告、某北京公司与外商共同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某北京公司向外商购买一架GA8 Airvan型号飞机,由原告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外商支付了77万美元,外商将一架飞机交付给某北京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运营。后该飞机的经营因疫情受严重影响,三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故原告起诉主张逾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损失。

裁 判 结 果

本案原告是外商投资企业独资的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天津企业,涉案飞机的实际经营人某北京公司是北京民营企业,承租该飞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的空中巡查、空中跳伞和游览等项目。承租该飞机后,承租人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运营而无法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情况下,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但是本案全部未付租金数额高达500多万元,简单地依据约定支持原告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将会使承租人特别是实际经营人某北京公司面临巨大资金压力,既不利于原告顺利地实现债权,也不利于某北京公司恢复运营。为此,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首先,在各方当事人核算清楚逾期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了三被告分期支付逾期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了三被告分期支付逾期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时间和每期付款数额。而且,调解协议确定各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明确三被告支付剩余10期租金的时间和具体数额,同时还设定了三被告不如期付款的惩罚性条款,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予以适当的保护。调解结案后,原告同意立即解除对三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典 型 意 义

金融业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京津冀区域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是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和创新基地,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大,飞机融资租赁是该区域的特色业务。飞机融资租赁投入大、风险高、运营受影响因素多,该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透明。

本案准确把握新冠疫情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以促进合同继续履行、保障京津两地企业恢复经营为立足点,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调解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地适用法律,优先保护守约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预期利益,承租人合理、适当的赔偿了原告损失;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引导原、被告协商变更了各期租金履行期限等,切实减轻了飞机经营人的资金周转负担,助力该公司复工复产。案件调解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还进一步助力天津自贸区飞机融资租赁业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审管办 张钡

编辑:王笑笑

审核:运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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