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相关部门拟对《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依据《义务教育法》、《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列入教育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及列入本市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进行明确。
根据规定,本市中小学教科书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或调整教材印张、封面、插页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教材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按照规定的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及计算公式计算,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具体的,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印张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此外,《办法》明确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聋哑、培智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汉文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外省直供教材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出版同类同质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与教材配套的音像资料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不得与教材捆绑销售。各出版单位应在教材封底标明零售价格、价格批准文号等内容。
此外,因2018年11月我市机构改革,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价格主管部门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新修订的《办法》将原先规定的“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修改为“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需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办法》拟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目前,《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5日(本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