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纠纷∣持股员工转让股权,公司凭什么不同意?

——员工持股风险应对之道

作者:朱昌明

导读:

员工持股纠纷,也包括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此类员工持股纠纷的关键还是“合规持股、尊重契约、保障权益”的原则。但是,作为员工出资形成的股权等个人合法财产,企业是否能限制持股员工处置其股权呢?如何把握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的法律边界,今天请阳光所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律师给大家解析员工持股的坑。

一、企业概况

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下称“供热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经营市政供热业务,是天津十四家拥有供热资质之一的单位,在天津市供热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供热公司主要供热站点,分布在市内南开、红桥、河西、西青4个区,公司始终坚持“情系千家,暖送万户”的服务宗旨,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热源。

二、纠纷情况

(一)国企改制员工持股

供热公司原为国有全资企业,根据《关于同意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津国资企改[2011]360号】,2011年进行国企改制并引入员工持股,成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供热公司改制完成后,35名员工出资130万元持有公司42.17的股权,国有股东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房信集团”)持有公司57.83%的股权。

2011年11月9日,供热公司第十七次股东会会议通过了《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公司职工股权作出相关管理规定:

1.企业内部职工股份可以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购买、转让、分红等。

2.职工股股权惯例遵循下述基本原则:自愿出资,按章转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建账,规范管理。

3.职工股权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

4.持股职工受让股份与原持有股份的合计比例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5.股权转让的价格,以本企业最近一次的有效评估及增(减)资后的净资产值为股权转让基准。

6.职工股股权转让,经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私下转让股权的行为视为无效。

(二)员工协商转让股权VS国企混改转让股权

1.员工协商转让股权

供热公司自2011年引入员工持股以来,员工持股的变动均按照《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吴某为供热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74%,在提前得知供热公司将作为混改试点的消息后,吴某更加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也有意收购其他员工的股权并在混改时高价转让赚取差价。

2018年以来,吴某先后与孙某、蒋某等员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3.96元/股的价格收购公司股权,吴某拟受让的股权比例高达21.87%。一旦吴某收购股权成功,可能会影响供热公司混改工作的推进,甚至导致混改失败。

2.国企混改转让股权

2018年,天津市进一步加大国企混改力度,供热公司也被列入混改试点,本次混改涉及全部股权的转让,即公司100%的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对外进行转让。

2020年7月6日,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核准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供热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204.56万元。

2020年8月10日,供热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在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房信集团和樊金声等39名员工通过公开程序征集股权受让方,转让底价2,204.6278万元(即7.278元/股)。挂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三)公司拒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掀起一波诉讼大战

2018年6月,吴某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向供热公司发送《变更工商登记通知函》,书面请求供热公司配合吴某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供热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章程及《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为由不予变更。

2019年11月,蒋某也向供热公司邮寄《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通知》:“本人蒋某,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1.74%),现本人拟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退休职工吴某,特书面告知,望董事长及董事会接到通知后,及时为本人与吴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供热公司以同样的理由不予变更工商登记。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吴某、蒋某隧诉诸于法院,掀起一波诉讼大战:

1.吴某诉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诉讼请求:(1)供热公司配合吴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孙某名下持有供热公司的0.8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2)诉讼费由房信公司承担。

2.蒋某诉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诉讼请求:(1)供热公司注销蒋某的出资证明书、向吴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案件受理费由房信供热公司承担。

三、法院审理

(一)吴某诉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某负担。

2.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二)蒋某诉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四、诉讼大战之后尘埃落定

2020年09月12日,上市公司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000605)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天津水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水元投资”)拟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收购供热公司100%股权。

原来,随着供热公司在诉讼中大获全胜,公司员工也逐渐知晓了国企混改股权转让底价远远高于之前与吴某达成的转让价格,因此持股员工都同意将其股权与国有股东一起,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外转让。

最终,水元投资以2,204.6278万元的总价款收购了房信集团持有供热公司 57.83%的股权以及樊金声等39名员工持有供热公司42.17%的股权,国有股东和持股员工都获得较好的股权收益,实现了双赢。

水元投资之所以溢价收购供热公司100%的股权,主要是看中该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供热业务地处天津中心城区,服务区域人口密集,购买力强,在开展供热业务的同时,还可以利用供热站网络及场地资源,开发供给侧服务新业务,与供水业务联动形成服务网,为传统业务增加新动能。因此,水元投资完成对供热公司股权收购后,将利用自身在供热行业的丰富经验,采取清洁能源改造、智慧能源管理等措施,加强成本控制,提升收费率,增强供热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市场占有率,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明律师点评

(一)员工持股应平衡个人股东权益和持股员工集体权益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包括转让股权在内的股东合法财产的处置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但是,员工外部投资人股东不同,员工持股具有特定的目的。员工持股的重要目的是实现员工与企业利益捆绑,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员工关注企业长期发展,真正实现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统一,从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正是由于员工持股的特定目的,如果员工任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则员工持股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因此,员工持股应平衡个人股东权益和持股员工集体权益,并在生效的员工持股文件中充分体现。

(二)关于《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效力

供热公司股东会通过的《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系全体参会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该次股东会决议上有吴某、蒋某等人的签字,《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对吴某、蒋某等人在内的持股员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吴某、蒋某等人如转让股权,应按照《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三)供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职工股股权转让,经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私下转让股权的行为视为无效。本案中,即使吴某与蒋某等人存在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该约定因未通知供热公司董事会,属于擅自转让股权,且吴某受让大量职工股股权的行为,明显违反员工持股的目的。因此,案涉股权转让违反《职工股股权管理办法》之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应为无效,供热公司也有权拒绝办理未生效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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