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晚安大城编辑整理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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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2日14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小区内,因赌债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赵某某强行带至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西扎庄村,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赵某某被殴打。次日,赵某某报警。
2019年1月底一天,在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某某牛棚厂房内,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找被害人郭某某索要赌债,并将郭某某强行带至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西子牙河北村一废旧厂房内,采用看管、威胁、恐吓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1月31日,郭某某父亲报警后,其被解救。2019年5月13日,郭某某报警。2020年5月27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郭某某陈述;
3、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