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8月9日,天津市住建部门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醒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重点注意九类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
提醒广大购房群众,购买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拟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
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危害性极大,不但助长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购房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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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勿将房款直接交由开发企业或其存入其普通账户。
三、天津市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若购房人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要私下购买,否则不但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还会面临一房多卖、合同违约等多种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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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房前应仔细查看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材料
购房前充分了解购房政策以及可售房源、房屋销售价格、房屋性质、销售状态等基本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房屋销控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五、预定和购买商品房前,应充分阅读和认真理解合同条款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未注明或有疑义的内容要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协商,在预定协议、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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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权
对拟购抵押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约定解除抵押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七、不要购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
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否则购房人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八、注意保存购房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
如售楼书、房型图、预定协议、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协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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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向区住建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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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示购房交易风险
为了咱们租房一族不再被“坑”
天津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提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从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租赁服务收费等10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从源头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要求——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推送开业信息报告,实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进行房源核验,动态维护房源。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要将房源信息全部纳入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三、强化网络平台监管
网络信息平台要对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进行核验,对发布的同一房源合并展示。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立即处理并对相关主体发布权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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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租赁合同签订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应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克扣租金、押金,不得暴力驱逐承租人,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五、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列明服务项目,不得赚取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届满时,应及时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六、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改造装修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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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纳入监管账户统一管理。
八、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超过30%的企业要制定调整计划,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金、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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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积极化解矛盾。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街道、社区要发挥网格员作用,督促办理合同备案,协助排查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
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开业申报等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监看及违规行为处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部门联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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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 天津市住建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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