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了!在大城多次偷盗电动车的人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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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1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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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大城县域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共计6183元。

1、2020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大城县畜牧局宿舍楼南楼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苑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3元。

2、2021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大城县农林街永利蛋糕店门口,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53元。

3、2021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大城县新风南路华莱士汉堡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37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苑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

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证明、指认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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