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不看法律,大家都知道打死人肯定要坐牢、要赔偿,然而,天津的一名罪犯,居然可以做到将人打死不用被羁押、不赔偿,我们一起看究竟怎么回事。
天津女记者被打死
在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陈某与其同事崔某(男)在停车场发生争执,崔某多次击打陈某的头部导致其昏迷,崔某见陈某昏迷后继续击打其后脑。在10分钟后崔某打120,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在2019年8月1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2020年8月18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定崔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陈某父母64万元损失。崔某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本来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案件,但是这里面的一些操作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法定刑上,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
监视居住的问题
在崔某将陈某打死之后,崔某被拘留了一个星期,随后因“严重心脏病”被执行监视居住。什么是监视居住?崔某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本案中,崔某是由于心脏病而被监视居住的,问题是,即使崔某患有心脏病,还要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才能被监视居住。
笔者猜测,对于当时出具崔某心脏病证明的医疗机构、批准监视居住的单位都有问题。
案发后离婚转移财产的操作
监视居住怎么可以离婚并转移财产?这是本案的第二个奇怪的地方,崔某在打死陈某后的一周,就马上与他的妻子离婚,并且“净身出户”,这样导致崔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法院判决崔某赔偿的64万元也就无法执行,民事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个被监视居住的崔某,居然可以做到与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并转移财产。
我们知道,普通人离婚,你想要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这难于登天,本案的崔某居然还可以在一周内搞定,笔者相当佩服。还记得《人民的名义》中的李达康书记,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才有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上门办理。笔者所在的广州市,要想离婚的话,要提前一个月预约,预约系统经常爆满。
写在最后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很少会监视居住,因为公安机关本来人手就不够,如果还要另外找人去盯着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一般公安机关会让他们取保候审或者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特定的医院里面。
笔者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问题不大,但是,该案件在程序上问题较大,崔某是如何被监视居住的?如何做到办理离婚手续的?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