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调解助力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小秦在天津市蓟州区建设有房屋一处,因为当地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小秦这处房子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行为之初,当地镇政府找到小秦,想要跟小秦谈一下补偿的事宜。但是镇政府认为,小秦的房子在建设时没有取得规划手续,所以只能按照违建给予一些成本价格的补偿。小秦对此不能理解,原因在于小秦在建设房屋时,已经向镇里报备过,镇里是知道的,而且还收取了小秦缴纳的工程垃圾处理的款项。所以小秦一时无法接受。在双方没有取得进一步协商结果之际,镇政府向小秦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三天之内对小秦的房子实施了拆除行为。

小秦在此情况下决定委托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燕晓静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

燕律师接案后,根据小秦的描述,小秦至今还没有见过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房屋已经遭遇拆除。为此律师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信息公开

主要公开了征地批文、勘测定界图、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在拿到信息公开回复文件后,我们确认了小秦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的事实。并且从时间上来看,小秦的房屋是在征收开始之后,才被镇政府认定为了违法建设。

二、行政诉讼

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之诉。

我们认为,在征收行为开始后才进行了违建认定,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的非法逼迁形式。在一审诉讼中,我们充分论证了以下观点,第一,小秦的房子没有取得规划手续,是基于当时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具体讲是主管部门的不作为造成的。因为小秦向镇政府报备了建房的事实,镇政府并没有表示不得建设,而是准予建设。且向小秦收取了工程垃圾处理的费用。那么,在小秦已经报备的情况下,镇政府同意建设但是不作出规划许可手续的行为,我们认为,应当属于镇政府的责任,导致小秦的房屋缺少了程序要件。镇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所做作为都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小秦作为普通老百姓,既然已经得到镇政府的认可,而后才建设房屋,显然缺少规划手续这一程序要件的过错不应当归于小秦。第二,小秦房屋所在地块,属于村里的宅基建设用地,从建设行为角度,也没有违反当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以仅因小秦缺少规划手续这一程序要件来否定房屋的合法性,我们认为是事实依据不足的。实际上,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房屋仅仅是缺少程序要件,则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或者缴纳罚款来补全形式要件的。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我们的主张,维持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对此,我们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强拆房屋违法之诉

小秦房屋被拆后,我们及时提起了强拆房屋的确认违法之诉。如果以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作出时间来看,两份文件相隔一天做出,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程序的,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也不得实施强拆行为。显然,镇政府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小秦的诉讼权利。而如果从征收的角度看,镇政府并不具有对小秦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的职权。所以最终因镇政府强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足,最终被蓟州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3、国家赔偿之诉

在镇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小秦先向镇政府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但是镇政府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因此,小秦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之诉。

在一审诉讼中,小秦针对自己的房屋、装饰装修、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充分举证损失的存在,但是因镇政府非法强拆时,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单、登记,导致小秦在举证上出现一定困难。但是,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中此部分的规定,认为应当举证责任倒置,因镇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的小秦举证不能,应当由镇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也问询了双方的调解意愿。

【行政调解】

在我们提起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上诉案和国家赔偿案件中,事情迎来转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上诉案件里,天津市一中院的主审法官向我们询问案件目前的情况和小秦是否有调解的想法。我们如实向一中院法官说明,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国家赔偿阶段,我们也在积极争取协商调解的机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一中院法官和蓟州区法官的法官多次与我们沟通,不断调整双方的心理预期值,促使双方往合理的方向努力,历时两个多月,在两级法院和律师的协调下,小秦与镇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蓟州区人民法院也为此案下发了行政调解书,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

此案属于行政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是因为征收行为引起的,在征收行为开始后,有关机关以违建认定方式逼迁,更是强行拆除房屋,很容易激化征收双方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律师介入后,一方面,捋顺案件里面的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以法律形式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因为在此类案件中,有关征收部门为快速的实现征收目的,采取了不恰当不合法的征收方式。比如本案中,虽然小秦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手续,但是却是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或者说存在某些历史原因导致的其手续不全。从主观上讲,小秦并没有过错。所以在遇到征收时,应当对小秦的这种特殊情况客观分析,给予公平补偿。而不得以拆违代拆迁的非法方式剥夺小秦的补偿利益。另一方面,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各级法院之间积极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协商调解的机会,同时不断的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客观分析调解的可行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要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表示敬意,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付出了很多努力,最终促成了行政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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