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对民警踹、杵、推!结果……

2021年8月9日

公安蓟州分局

李某超涉嫌袭警一案

作出依法刑事拘留决定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7日晚,交警下仓大队民警李某、辅警窦某超、蒙某,在蓟州区杨津庄镇大漫河村北,设点执行酒驾查处任务。20时许,民警李某、辅警窦某超在对一辆轿车进行拦检时,该车副驾驶人员李某超突然下车,无故将手持酒精检测仪的窦某超推倒在路旁的土沟内。

民警李某、辅警蒙某立即对李某超采取控制措施,期间,李某超对民警及辅警进行拳杵、蹬踹。经鉴定,窦某超构成轻微伤。

公安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督审支队、杨津庄派出所联合取证,8月9日,依法将涉嫌袭警罪的李某超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管理秩序。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你保护人民

法律保护你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延伸阅读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细化袭警行为并分别设置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变为七年。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也可以构成袭警罪,且指导意见明确了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袭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来源:平安蓟州

新媒体编辑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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