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袭警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审查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7日晚,交警孙某、辅警马某等三人,在蓟州区某村北,设点执行酒驾查处任务。
20时许,民警孙某、辅警马某在对一辆轿车进行拦检时,该车副驾驶人员王某突然下车,无故将手持酒精检测仪的马某推倒在路旁的土沟内。
民警孙某及另一辅警二人立即对王某采取控制措施,期间,王某对民警及辅警进行拳杵、蹬踹,致马某腰部受伤。
据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将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推倒在沟里,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构成袭警罪。
王某酒醒后,后悔不已,但已晚矣。
8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延伸阅读: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检察官提醒●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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