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刊登以案说法 拖欠的工资 该如何付

08月19日,《天津日报》刊登以案说法 拖欠的工资 该如何付。全文如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被告某幼儿园,担任教师。双方口头约定固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另外按照幼儿出勤情况给付出勤费用、房屋补贴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4月起至原告张某某7月5日离职时,被告某幼儿园未向张某某支付过工资。2019年,原告张某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至7月工资14128元。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7月工资6621.26元。仲裁裁决后,原告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经庭审查明,原告自2018年9月入职被告某幼儿园,实际提供工作至2019年7月5日后离职,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4月至7月工资。对于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发放工资时间、方式均不确定,其2019年2月工资为4050元,3月工资为5243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其所掌握管理的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2019年4月至7月欠付工资数额14128元,该数额不高于被告公司应付数额,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7月工资14128元。

【法官释法】

妇女劳动就业权是妇女获得并享有财产权利的重要途径,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并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是维护自身其他权益的经济基础,是妇女权益保障的关键。本案是一起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支付工资的具体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事实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劳动权益。

来源:天津日报

标签: 工资 被告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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