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在深度昏迷五个月后,天津某媒体记者小陈在天津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离世,年仅32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显示,2019年3月19日晚10点左右,小陈与其单位同事崔某(男),在小区内车中停留期间发生争执,崔某多次击打小陈头部,发现小陈昏迷后,崔某再次击打小陈后脑,后小陈被送往医院抢救,此后小陈一直陷入深度昏迷状态直至离世。
小陈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地就在自家小区,离自己所住单元仅隔了几栋楼。动手打人者崔某,此前父母从未听女儿提起过,事后才知道此人系女儿新单位的同事,而当时女儿刚入职新单位四、五个月,“后来在法庭上,我听到崔某说他喜欢我女儿,在追求她,而崔某的律师说两人是恋人关系。”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前述法院裁定书上对两人关系的表述为“同事,且关系较为密切”。
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小陈父母经济损失64万余元。小陈父母及崔某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陈父亲告诉红星新闻,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无法接受。目前小陈父亲走上了替女儿申诉的道路,今年3月29日,他刚刚收到天津市一中院驳回申诉的通知。目前小陈父亲正在准备材料,将向天津市高院申诉,“我不会放弃,我一定要为女儿讨一个公道。”
【悲剧发生】
女记者在自家小区遭暴打
送医后打人者称伤者系“醉酒昏迷”
小陈和崔某究竟是什么关系,没有人能给出确切的答案。
小陈的两位闺蜜均告诉红星新闻,从未听小陈提及过崔某。小陈的父母也称,从未听女儿提起过崔某,“以前女儿若是谈恋爱了,或是和比较有好感的异性在接触,都会告诉我们,但这个崔某,她从未说过。”
小陈父亲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了事发当晚的情况。据小陈父亲讲述,2019年3月19日晚,小陈超过了平时回家时间,迟迟未归,自己给女儿打电话一直没人接。次日凌晨1:30左右,警察突然上门,请自己一起走一趟,“当时也没告诉我发生了什么,也没有说去哪儿。”
小陈父亲说,当时他跟随警察去往医院,警方请小陈父亲辨认,病床上躺着的是否为小陈,“当时我一看,愣住了,我女儿已经面目全非了,身上插着管子,躺在病床上。”
据家属提供的小陈送医当晚的急诊门诊病历记录记载,“23:40分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十余分钟来院。无神志、双肺无呼吸、双颈动脉无搏动、双瞳孔散大……”
“当时医生告诉我,已经没有抢救可能了。”小陈父亲说,“但我坚持请医生继续抢救。”经会诊后,病历记录上记载着:呼吸机辅助通气支持、双侧瞳孔放大……脑出血、脑死亡(?)等。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显示,案发当日,小陈与崔某共进晚餐,约晚上十点二人用餐结束,崔某驾车送小陈回家。当晚10点10分左右,到达小陈所在小区并停留,双方在车内交谈过程中发生矛盾。其间,崔某有揪拽小陈头发、击打小陈头部等行为,双方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后小陈陷入昏迷。
后崔某多次推搡小陈头部,小陈头面部顶在驾驶室中控档把位置,崔某再次击打小陈后脑。约十分钟后,崔某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告知民警及急救人员“小陈系因喝酒不省人事”,随后小陈被120救护车送至天津市人民医院抢救,此后小陈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家属被通知其病危。
2019年8月11日,因抢救无效,32岁的小陈在深度昏迷五个月后离世。
“我最揪心的是,女儿深度昏迷的那五个月里,一次也没有醒来,一次也没有睁开过眼睛,她一句话也没有给我们留下,就这么走了。”小陈父亲说,女儿去世后,妻子因经受不住打击,变得精神恍惚,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而自己也因此膀胱癌复发,经常尿血。
【家属质疑】
案发后9天行凶者离婚“净身出户”
案发半年里未被羁押
小陈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关于本案,除了崔某仅获刑15年之外,还有两处是他无法接受的:一是案发一周后,本该在看守所里的崔某为何能够迅速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财产转移;二是女儿小陈去世一个多月后的2019年9月23日,崔某才被依法逮捕。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显示,崔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小陈父亲说,前不久他被法院告知,本案判决中关于女儿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崔某“无偿还能力,其名下无房产和任何财产”。在小陈父亲的追问下,才得知在案发9天后,即2019年3月28日,崔某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财产划分给了前妻。
“我当时问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方此举是否在转移财产。”小陈父亲说,“法院工作人员说,他们本不该跟我们说这些,但基本就是这个意思。”
小陈父亲说,他从警方处获悉,在被拘留一周后,崔某因“严重心脏病”被执行“监视居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行凶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律师:量刑畸轻
小陈父母称,他们最无法接受的是,法院终审判决崔某有期徒刑15年。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表述:
在案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考虑到崔某与小陈在体能上相差悬殊,其明知在酒后更易具有攻击性而且力度容易失控,仍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颈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已经超过一般轻微暴力行为的必要限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最终导致小陈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同时,这份法院裁定书上,关于崔某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认定表述为:
经查,崔某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崔某在案发后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仅告知民警“小陈系因喝酒不省人事”,并未直接表明自己系本案作案人,其因配合民警调查由人民医院至派出所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其殴打小陈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崔某有作案嫌疑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内,再次讯问崔某并明确告知其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录像,崔某迫于形势承认小陈的伤害结果系其造成……综上,崔某到案并非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交代罪行亦出于被动心态,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
根据小陈父亲提供的一份由其律师撰写的申诉书显示,家属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崔某故意伤害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法可能、也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小陈父亲说,“一审法院是基层法院,最高只有15年的判决权限,是否从程序上剥夺了崔某可量刑高于15年的可能性?”
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律师万淼焱认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本案均应当由天津一中院法院管辖。”
“本案审限被压低了。”万淼焱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天津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审法院都已经查明,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具有积极施救,自首、如实供述情节,应当在15年以上量刑。”
由于本案已终审,目前小陈父亲准备逐级申诉,为女儿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