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终审判决:被告陈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告刘女士要求过户陈某父亲名下一处房产及3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起诉书显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陈某曾是夫妻关系,强奸罪受害人系原、被告之女,案发时6岁。被告陈某已于2019年2月19日起开始服刑,陈某的父亲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申请于今年7月22日被驳回。陈某的姐姐表示,接下来他们将会继续申诉。红星新闻记者先后拨打多个据称为刘女士曾用手机号,但均无法联系。
根据多份陈某及刘女士之间的司法文书,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强奸诉讼之外,这对夫妻之间还曾有过家暴司法鉴定、离婚官司,以及牵涉父母的相关房屋侵占诉讼等诸多纠葛。
【强奸案】
被害人陈述是事实认定关键证据
医院诊断证明未被采信
根据陈某姐姐提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为天津市某公司员工,妻子刘女士无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案发时6岁。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14日,刘女士发现女儿“阴道不正常”,就每天逐渐地问她,女儿就逐渐地回答,刘女士把女儿叙述的场景录制成了视频。同年12月8日,刘女士报警称发现女儿遭到生父的多次强奸、猥亵,报警时刘女士向警方提供了一段在家中录制的视频,视频内容为女儿向母亲讲述性侵时的情况,并演示当时的行为举止。
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强奸和猥亵儿童,陈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判决书显示,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陈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奸淫其婚生女儿。经过两次审判后,2019年2月19日,陈某因犯强奸罪开始服刑,刑期8年。
判决书显示,“强奸幼女案件大多因犯罪过程隐蔽,案发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因此,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询问过程中被害人陈述稳定。”
“被害人之前在家庭环境中的陈述视频,其陈述自然流畅,有细节、动作、表情,其中一些细节,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被害人系幼女,其陈述有部分差异和模糊,符合被害人年幼的记忆特征,应予采信。”根据判决书内容,在被害人陈述中,明确提到陈某有多次侵入式性行为。
本案中的焦点书证,为天津中心妇产科医院开出的两份诊断证明。
判决书中记载,出自落款为同一名字的医生,在相隔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出具了两份内容不同的诊断证明:第一份诊断证明的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诊断结果为“处女膜12点有陈旧裂伤”;第二份诊断证明的日期为2018年1月3日,诊断结果为“处女膜11-12点处稍薄弱”。
对于两份诊断证明内容不同的原因,二审判决书上记载,当日医生在接诊被害人后,确诊其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因幼女处女膜较薄,损伤后容易恢复,现已产生愈合。同时,接诊医生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表示,“成年男子的生殖器无法正常地插入幼女阴道内”,但这与被害人在陈述中提到的性侵过程细节不符,且目前没有鉴定部门能对导致受害人处女膜破损的原因进行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最终这两份诊断证明并未被法庭所采信。
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本案中天津中心妇产科医院开出两份诊断证明对被害人处女膜的损伤结论不同,且相关医师就此问题所做的解释不符合医学常识,故对两份诊断证明均不予采信。因本案认定陈某生殖器接触被害人阴部而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故不采信两份诊断证明并不影响陈某强奸罪的构成。”
梳理本案一、二审判决书,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法院两次审判所采信的证据除被害女童母亲在家拍摄的视频,以及被害女童本人在警方询问时的陈述外,未见DNA提取物鉴定等其它法医鉴定证据的具体结果记录;在证人证言的记录中,未看见直接证明。
终审过后,陈某父亲不服判决,再次提起申诉。2021年7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诉。
【离婚案】
丈夫起诉离婚次日 妻子称女儿被父性侵
但以“还有感情”为由拒绝离婚
陈某律师一直为其做无罪辩护,判决书中提到,本案发生的背景是“陈某起诉刘女士离婚,因住房系陈某父亲名下,离婚后刘女士分割不到房屋等财产,容易做出超出理智的事情”,因此,本案不能排除(诬告可能性)合理怀疑。
而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一审判决书上,红星新闻记者则看到,2017年11月13日,陈某起诉刘女士离婚案在法院立案。而第二天(2017年11月14日),刘女士发现女儿“阴道不正常”。当年同月(判决书上未记载具体日期),刘女士向律师咨询离婚及女儿被其父性侵的法律问题。
据离婚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陈某提出,婚内因刘女士实施家暴,且在自己起诉离婚后教唆女儿谎称被父亲强奸并向警方报案,此举严重伤害原告感情,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判决书上记载,刘女士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平时双方感情比较好”。
关于陈某提出的刘女士家暴的指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某与被告刘女士曾多次发生过争执。2017年1月21日,原、被告再次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左耳打伤,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原告的左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发生纠纷,两次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予以处理;2017年11月11日,原告搬离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分居生活;2017年11月13日,被告更换了门锁。
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17年1月21日,陈某在纠纷中被刘女士打伤,左耳缝合四针,左耳外伤,复诊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左耳外伤,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法院一审判定二人离婚;婚生女抚养权归母亲刘女士,父亲陈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刘女士1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离婚后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陈某的上诉请求主要为要求改判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抚养费由每月1200元改判至800元以及撤销向刘女士支付10万元的补助。而刘女士的上诉请求则为,改判不准予离婚。
二审判决书中记载刘女士的上诉理由为: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刘女士系外地人,在津无亲无故,现住房是结婚时居住的地方,刘女士应有居住权;待陈某性侵案有定论之后,再判决是否离婚等。
2018年8月9日,二审法院维持离婚原判。
【房屋侵占案】
离婚后前妻不肯搬离前公公名下房屋
目前涉案房屋已被查封
在性侵案中,刘女士在附带的民事赔偿中提出,要求法院判令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处房屋过户给女儿,并赔偿女儿300万元精神损失费。
而陈某的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出,因“离婚后刘女士分割不到房屋等财产,容易做出超出理智的事情”,本案不能排除(诬告可能性)合理怀疑。
因此,这套房子是事件当中衍生出来的另一个焦点。围绕着这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又曾有过两次判决、六份法律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相关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22日,陈某父亲诉刘女士返还原物纠纷案在法院立案。据判决书表述,这套位于和平区的房屋,系陈某父亲名下私产房,该房屋系2008年陈某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当年购买,婚后陈某夫妻一家一直居住于此。2018年4月20日,该法院判决陈刘二人离婚,判决生效后,刘女士仍携女儿居住于该房屋内。因此,陈某父亲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腾房。
这起关于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刘女士需在判决生效30日内搬离。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书上显示,第一,刘女士认为诉争房屋是自己与原告之子的婚房,婚后自己一直在此居住,已经住了10年,所以不存在侵权;第二,婚生女户口在涉案房屋,现女儿没有其他房屋可以落户,所以不具备腾房条件;第三,自己是外地人且没有工作,故没有经济条件租房另行居住;第四,刘女士对于诉争房屋也进行了装修和维护;第五,原告与其妻子名下还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并不是必须需要涉案房屋;第六,原告之子(即陈某)是过错方,严重伤害了二被告(即婚生女儿)。
刘女士提出上诉后,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开庭当日,刘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按撤回上诉处理。
陈某的姐姐告诉红星新闻,二审后,其父亲曾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原物返还申请。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申请执行人(即刘女士前公公)需要为被执行人寻找腾房地点,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因“案件正在审查,需对该房屋进行保全”,下达民事裁定书,将此房屋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6月1日,该法院再次出具再审裁定书,目前此房屋仍是查封状态。
【律师学者说法】
律师颜莉
本案判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结合强奸案一、二审判决书和部分证据,以及刘女士与陈某的离婚判决书、陈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材料来看,律师颜莉认为:
首先,强奸幼女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即犯罪者意图用生殖器对幼女的外阴部进行接触,并且有了实际接触的,按强奸既遂论罪。因此,不能以处女膜是否破裂来确定有无强奸行为。
其次,本案中两份诊断证明对于被害人处女膜损伤结论不同,且相关医师的解释不符合医学常识,故二审法院对于诊断证明已经均不予采信,即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下体存在不正常的情况。
再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生殖器是否接触被害人阴部。但本案对于陈某生殖器是否接触过被害人阴部,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并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
最后,本案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根据陈某被刘女士殴打的《伤情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夫妻二人经常打架且曾致陈某轻微伤,刘女士无业且在陈某提出离婚后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存在刘女士为了报复陈某而诬告其强奸女儿并诱导女儿做出不实陈述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但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前检察官、律师卿尚兵
强奸无间接佐证,案情存在诸多疑点
结合陈某与刘女士相关的多起法律判决书等资料,前检察官、律师卿尚兵认为,本案尚有几大疑点需要明晰:
一、一对一强奸案,要注重审查案件的发案、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要特别注重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矛盾,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在强奸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正常、及时,有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但一审、二审判决均忽略了对该案发破案经过的审查。
1.该案发案破案明显不自然,公诉机关认定2016年起陈某即有强奸的事实,2017年11月13日陈某起诉离婚,第二天(2017年11月14日),刘女士即发现女儿下体不正常。离婚即意味着刘女士没有其他固定收入,且必须搬出现有居住房屋(房屋为陈某父母所有)。因此,此案不能排除刘女士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此第一疑点。
2.2017年11月14日刘女士发现女儿下体不正常,没有即刻报警,而是反复跟女儿沟通、录像,直至2017年12月2日才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在2017年12月8日报警——这明显不符合一个母亲对女儿身体的关心,而是出于对案件证据收集的关心状态。在后续的离婚案件中,即便刘女士报警指控陈某强奸,也坚决不要求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也间接说明她对女儿被“强奸”这点缺乏真实的痛感。
二、本案无客观性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诊断证明,因自相矛盾,二审已经不予采纳,那刘女士证实的“发现女儿下体不正常”,到底是否存在也就不得而知。
三、本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刘女士等人的证实均是从被害人处延伸的证据,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一个人的证词,不能予以认定。且,本案无间接证据对被害人的陈述予以佐证,被害人的陈述系孤证。
红星新闻记者 受访人供图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红星深度】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