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
银行卡也在身边
却在境外被频频盗刷,损失惨重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被告人小张与被告人小韩系室友。2019年底,被告人小黄与被告人小张通过网络聊天群结识,二人共谋在银行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还与他人沟通盗刷银行卡钱款后如何分赃。
期间,小黄、小张、小孙通过微信相识,小孙明知小黄、小张等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还向小张邮寄上述设备或配件,帮助小张等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告诉小黄如何使用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随后
小黄、小张、小韩发现
可以在蓟州区商贸街某ATM机
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截至案发
三人在该ATM机
多次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期间
小黄还与小孙沟通
如何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后小黄、小张将窃取的数条银行卡信息
发送给他人用于盗刷银行卡内的钱款
致使6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盗刷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孙、小黄、小张、小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
且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01
被告人小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2
被告人小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3
被告人小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4
被告人小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5
责令被告人小孙、小黄、小张、小韩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损失。扣押在案的可疑电子设备,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