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区:歪脑筋盯上“ATM”机,信用卡诈骗团伙6人获刑

人在家中

银行卡也在身边

却在境外被频频盗刷,损失惨重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被告人小张与被告人小韩系室友。2019年底,被告人小黄与被告人小张通过网络聊天群结识,二人共谋在银行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还与他人沟通盗刷银行卡钱款后如何分赃。

期间,小黄、小张、小孙通过微信相识,小孙明知小黄、小张等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还向小张邮寄上述设备或配件,帮助小张等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告诉小黄如何使用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随后

小黄、小张、小韩发现

可以在蓟州区商贸街某ATM机

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截至案发

三人在该ATM机

多次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期间

小黄还与小孙沟通

如何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后小黄、小张将窃取的数条银行卡信息

发送给他人用于盗刷银行卡内的钱款

致使6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盗刷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孙、小黄、小张、小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

且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01

被告人小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2

被告人小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3

被告人小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4

被告人小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5

责令被告人小孙、小黄、小张、小韩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损失。扣押在案的可疑电子设备,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