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号牌上做手脚,后果很严重!

近年来,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加大涉牌违法行为的治理打击力度,但机动车遮挡号牌、假牌、套牌、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且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个别交通参与者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和查处,想方设法以使用假牌、套用他人号牌、改变机动车号牌的形式招摇过市,图一时之便违反交通法规,埋下安全隐患。此类违法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以“铁拳2021”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为依托,持续加大对涉牌交通违法的治理力度,通过加大路面严查、开展违法举报等综合管理手段,仅今年第二季度已经集中查处涉牌交通违法600余起,其中含“假牌套牌”违法行为61起。

案例一: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8月18日17时10分许,公安东丽分局交警支队张贵庄大队警长吴洋在海河东路沿线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银色小客车的后牌照被塑料袋和口罩包裹的严严实实。见状,吴洋迅速迅速对该车进行拦检,撕下塑料袋和口罩后,“鲁AN***6”号牌信息显露了出来。据了解,驾驶人李某某担心自己是外地牌照闯禁行被摄录,所以就用塑料袋和口罩把后牌照给包裹了起来,没想到被交警给抓个现行。随后,交警依据相关规定,对李某某“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二:套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

8月9日,交警南开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辆福特车同时在天津和湖南两地行驶,存在涉牌交通违法嫌疑。经过交警侦查发现,在湖南的车辆能够正常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在津的车辆则有涉牌违法嫌疑。交警据此情况迅速展开布控拦截,于8月11日中午,成功将该车查获。经交警进一步核查,彻底将“真假车辆”之谜解开,嫌疑车车主为王某,在湖南的那辆福特车同样也是他家的,一直由其妻驾驶,王某通过“订做”假号牌、假行驶证克隆了一辆“一模一样”的合法车辆,自认为“天衣无缝”的王某,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日前,公安东丽分局交警支队军粮城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冀G***72”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使用情况异常。经过深入排查该车辆号牌尾号“2”竟然是使用数字磁片贴上的,其原车号牌其实是“冀G***79”。掌握这一信息后,交警立即展开布控,并于8月19日12时25分,在滨海新区南港路与南一路交口处,将违法车辆及驾驶人查获。经现场核查,交警查获了驾驶人用于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工具为黄底黑色数字“2”的磁贴。最后,交警依法对刘某某实施“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8月22日、23日,东丽交警又分别查获两起驾驶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的违法行为,上述两名违法驾驶人均已被交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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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交管部门提示: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实施遮挡机动车号牌、伪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上路行驶等严重涉牌违法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市民如发现机动车存在“未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10报警,也可通过“天津交管服务直通车”平台,进行“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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