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法律顾问微信群服务信息|2021年第三十二期

律师讲堂在身边(第11期)

01

案情介绍

原告徐某(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刘某(男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至今原被告的婚姻已经走过18年。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均育有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原被告一家的生活其乐融融,每逢节假日,被告都会带原告出去旅游,购物,并为原告及其子女购买礼物。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上也经常嘘寒问暖,互相关心。二人的感情较为深厚。

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照顾父母和为子女带孩子等问题,开始出现分歧和摩擦。虽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最后一致。原告还提出,被告在婚内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被告不愿负担家庭生活开支,对婚姻缺乏责任感。基于以上种种,原告一怒之下遂提出分居,并向被告称,如不能满足其全部要求,必须离婚。被告则认为,两人之间的分歧和矛盾都是因生活中的琐事而引起,并没有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原告所称的其与异性存在暧昧关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不负责任的信口雌黄。另外,其也负担了必要的家庭开支。双方虽然近期偶尔会有争执,但两人的感情基础尚在,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02

法律关系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的起因是由于在照顾老人、帮子女带孩子和给付生活费等一系列的琐事上出现分歧和矛盾,其性质与上述五种情形迥然不同。虽然原告称,几年来两人一直是周末夫妻,但这种特殊情况有其客观的原因,一方面是被告需要长期照顾年迈卧病的父母,另一方面是原告需要帮子女带孩子。两人聚少离多并非因为感情不和。所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焦点二:是否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离婚的原因是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和摩擦,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另,原被告均已年过六旬,从维护家庭生活安定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判决准予离婚。

03

法院判决

鉴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4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原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时情绪提出离婚,应认为未达到法定“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同时,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情形,也不应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河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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