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酒后踩踏9辆车,获刑……

有的人酒后胡言乱语

有的人酒后倒头就睡

有的人酒后控制不住自己

借着酒劲做出一些冲动的事情

近日,天津一男子醉酒后

无故爬上路边车顶踩踏车辆

最终被判刑

让我们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用脚踩踏9名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顶部、前机盖等部位,造成其中八辆轿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车辆价值人民币共计6,803元。

法院审理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公共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小编提示

喝酒要适度

酒后伤人、酒后随意毁坏

他人财物等行为

均属于犯罪行为

并不会因为“酒后”

这一情节而被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北辰法院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

标签: 法院 北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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