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双减”工作重点任务》(津双减办函〔2021〕3号)《市市场监管委落实“双减”工作方案》要求,营造全社会关心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维护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区教育培训机构、主流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新媒体等广告参与者依法合规开展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活动提示如下:
1.教育培训机构等广告主要严格落实广告宣传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校外培训广告,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服务。
2.教育培训机构等广告主要做到市场主体资格真实准确、办学资质齐全,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相符,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如:广告主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为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的,不得发布明示或者暗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广告。
3.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快速提分、短期提升、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XX天逆袭等表述。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授课。如:XX命题组老师、XX阅卷组成员等表述。
5.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生、家长等形象“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生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包括演员扮演的学生、家长),不得通过刻意展示、筛选好评等方式进行宣传;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表述进行宣传。
6.下列人员不能成为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活动的代言人:
(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8.不得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内容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烘托、渲染紧张氛围,误导学生和家长。
10.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书籍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1.不得有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宣扬迷信、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东丽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教育、培训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