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行终3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另有6.92平方米系远年无契证房屋,亦经过了测绘部门测绘。一、二审法院对该远年无契证房屋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违章建筑系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张某主张的未登记建筑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某提供的天津市测绘院滨海分院出具的《地籍测绘资料》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实超过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6.92平方米,但该测绘资料是天津市测绘院滨海分院2012年10月出具的,无法证实该6.92平方米未登记建筑是建造在当地执行《城市规划条例》之前的合法建筑。河北区政府根据涉案《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足以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其再审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记员 周 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