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存在多次数据连续异常以及氨氮数值恒值情况。2021年8月23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就在线监测设施存在问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利用无人机对企业周边外环境进行了全面排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镀丝的生产,生产工艺为:拔丝—退火—酸洗—镀锌,配套安装有污水处理设施,水质自动监测设施。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氨氮水质分析仪3月份以来的历史数据,以及同时间段内数采仪上氨氮的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在正常采样情况下,氨氮水质分析仪存在未采样情况。同时经对该公司实际水样比对监测报告进一步核查后发现,该公司未按照HJ355-2007、201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不满足每月1次,校验频次无法正常保障。
2021年8月2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于2021年9月6日向该公司下达《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按时送达,拟处该公司人民币3万元罚款,该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
二、违法行为认定及证据链固定
1.“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2021年8月23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氨氮水质分析仪3月份以来的历史数据,以及同时间段内数采仪上氨氮的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在正常采样情况下,氨氮水质分析仪存在未采样情况。前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件。
2.“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违法事实证据链。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该公司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 5、该公司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该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9、该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审批意见。10、该公司提供的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相关资料。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分,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三、法律适用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为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执法亮点
本案为静海区第一例非现场在线监测设施执法案,通过运用在线监测平台,开展精准执法,进而实现精准治污。在线监测平台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帮手,不仅能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线上监管,而且能帮助执法人员锁定污染源,解决了传统巡查执法模式的局限,提升了环境执法人员的检查效率,是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污染管理手段的有力补充和完善,在污染防治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该案执法人员事前调查计划周密,事中调查详细清楚,事后证据固定完善,执法程序完整规范,相关证据材料充足且形成闭环。
五、案件启示
1.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2.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静海区第一例非现场在线监测设施执法案,该案采取非现场执法的方式,精准锁定目标,调查计划周密,优化执法方式。
3.明确执法目标,实现精准执法。通过在线监测平台数据,确定涉嫌环境违法企业,赶赴现场后,直奔问题线索,迅速固定证据,确保调查取证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