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热清退
金秋送爽
第37个教师节如期而至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辛勤耕耘的老师
您,辛苦了
今天,恰逢老师们的节日
小编带领大家一起
关注教师们的合法权益
教师节的诞生
节
日
快
乐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成为了中国第一个教师节。
教师的权益保护
01
学习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第八条规定了教师需要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02
不受学生侵犯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04
养老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教师还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在享受身为人民教师
带来的成就感、幸福感的同时
也不要忘记
教师应该肩负的责任
做最有爱的教育者
莫忘初心,方得始終
学校、教师的监管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以为戒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最 后
Bye~
来源:网络综合、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