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海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纠纷案件时,一并调解了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力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及时消除了社会不稳定隐患,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天津市某公司职工李某某,在未经公司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到公司用餐,用餐后在宿舍休息过程中上厕所时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之父向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天津市某公司认为李某某突发疾病前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随即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案件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主要矛盾集中在李某某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按照正常程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先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认定,如属于工伤,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对赔偿问题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再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某死亡后尸体尚未火化,如果纠纷久拖不结,极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于是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积极主动的通过当面协调、电话沟通等方式,耐心对第三人和用人单位释法明理,经过多轮协调沟通,用人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认可李某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同时愿意对李某某的父亲进行赔偿,并在承办法官协调下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
典型意义
目前李某某尸体已经火化,双方赔偿协议已自行履行,用人单位天津市某公司也撤回了对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承办法官在处理行政争议过程中一并化解了民事纠纷,不仅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节省了行政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行政庭
编辑:刘艺瑶
审核:杨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