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实施奖励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2014年8月发布了《关于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实施奖励的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种涉恐可疑情况线索,共同防范打击涉恐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线索价值予以最高50万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发现、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实施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发现以下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群众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三)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五)涉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
(六)涉及暴力恐怖犯罪的逃犯;
(七)有其他暴力恐怖活动迹象的。
第二条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短信平台(12110)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对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暴力恐怖情报线索奖励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暴力恐怖情报线索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50万元;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5万元;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根据线索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四条对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认定和奖励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五条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条举报人应如实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凡编造、传播虚假暴力恐怖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通告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